常艳坤律师亲办案例
撤销交警调解协议 1000元赔偿变12万
来源:常艳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量:825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31日13时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集杏海堤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违章左转变更车道掉头,与直行的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确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李某赔付张某1000元,张某并没有感觉受伤很重,于是在交警的组织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张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并回家养伤。但事发后的几天后开始感觉恶心、头晕等症状,并且为了治疗花费了一大笔治疗费用。

【律师介入】

后张某与李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张律师团队咨询,我们团队张律师在接到此案之后,初步判断可以构成伤残等级,如果构成伤残,则交警签署的调解协议将显失公平。张某经考虑后,决定全权委托我们帮其处理该事故,经过详细分析论证,搜集证据,列举证据清单,计算赔偿额,最后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李某及其所在单位某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

二:判令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补足

【争议焦点】

1、交警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依据为何?

2、原告的伤情和本案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3、李某作为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一、交警制作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审阅发现,交警使用的调解协议并非普通的调解协议,是法院通用版本的含有书记员、法官等字眼的调解协议,且法官、书记员等处均没有任何签字,对比案件事实,当场也只有交警在,并无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该份调解协议首先从形式上就是违法的,一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法院程序给当事人做调解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次,从另一角度,1000元的金额与16万的金额差距简直是天壤之别,从民法角度来说,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再次;从签署调解协议的主观方面来说,原告在当时的伤情并没有一时间恶化和严重,导致原告对自己的伤情判断上出现了重大误解,所以才签署了与实际治疗费差距甚大的调解书。

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与本案的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知晓,原告并不是在事发当天就住院治疗的,而是过来两三天后发现自己必须住院治疗,在转院后实际进行了住院治疗。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来自医院,是由于医生的判断不准确,导致了原告的病情延误了几天。从高度盖然性来说,原告之后的治疗也均是同意病例,治疗部位并未发生变化,且时间紧密,期间存在出现其他事故导致病情加重的可能性极小。

三、李某作为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一般法理角度上讲,李某作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其雇主需要承担所有责任。除非雇员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几次开庭调处,最后在代理律师的强烈要求和强有力的证据的压力下,李某和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答应赔偿,为了简化程序加快取得赔偿金的效率,双方达成调解,张律师为张某争取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款。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虽然不是大案,但一个普通家庭却难以承受巨大的支出和影响劳动能力的伤害;对于律师而言,交通事故需要从细节着眼,从全局把握,早做准备和应对,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伤者及其家属的最大权益。

在法治的年代里,没有什么比相信一个专业律师更重要了,有些程序,有些问题,千万不要不懂装懂。法律中有些事,一旦错过,将是永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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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艳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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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艳坤
  • 执业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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