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艳坤律师亲办案例
出家二十年的和尚回乡争夺遗产,两代五家人多重复杂关系的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来源:常艳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9
浏览量:670


法律主体关系

如图所示:林某1、杨某与林某2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叶某1和林某三分别是被继承人林某前后两个家庭的继子和养女。

2005年被继承人林某因病去世,生前承祖遗有坐落某区岑西路房屋一栋,房屋总面积306平方米。2008年5月,政府因建设需要,决定对该祖遗房产进行拆迁安置,5月10日林某2与母亲刘某将户口迁入祖遗房产,且二人与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两套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林某1于2013年年底办理出国护照事宜发现该情况、遂与杨某、叶某等人对林某2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律师介入】

本所接到林某2委托后,由团队张全明、常艳坤律师为被告人林某2提供法律服务。接案后张全明律师、常艳坤律师深入了解情况后,经过大量的研究和深入调查取证,结合各方提出的证据,向法院充分阐述林某2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一、被继承人林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何?

二、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范围如何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

一、针对被继承人林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问题

1、林某1遗弃被继承人,依法丧失了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的继承权

林某1自1992年便出家常年在外,在此期间从未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有过问和关心,甚至被继承人中风住院直至后来瘫痪在床到病亡都没有尽到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事实上来讲林某1是遗弃了被继承人,违反了公序良俗,于情于理是丧失了继承权,没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叶某1不享有继承权

叶某1是两岁开始和被继承人林某生活10年左右,后因母亲改嫁而离开被继承人,由抚养成人所以叶某1与被继承人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的事实,二者并未形成实际的继子女关系。故叶某1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3、杨某不具有继承权

从逻辑上来讲,如果想通过鉴定达到证明杨某因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具有法定继承权,首先需证明林某1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物学亲子关系,而显然本案因为被继承人已亡故无法完成,所以,在无法确认林某1与被继承人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的前提下,虽然鉴定意见能证明林某1与杨某存在生物学同胞关系,但不能证明杨某与被继承人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所以杨某无法定继承权。

4、刘某与林某3具有法定继承权。

首先虽然刘某与被继承人林某于1984年离婚,但是1989年林某退休一直与刘某共同生活,二者虽未办理复婚登记,但是刘某一直照顾林某直至其病故,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刘某具有法定继承权。其次对于林某3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与被继承人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法定继承权。

二、针对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范围及分割问题

(1)本案讼争房产不属于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

首先,根据林某的实际收入情况和邻里、亲戚证言可以证实,被拆迁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造完成,并非是林某一人所有。其次,房屋被拆迁之时林某已经去世,依照法律规定和惯例不再享有补助,拆迁协议上林某的名字是以户主的身份代表家庭各成员的意思。由于林某已经不需要实际居住,故其不存在置换房产必要,而林某2和刘某、林某3还需居住,由于政策等原因,只能以林某名义置换。所以林某的财产份额只能是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不包括置换后的房屋。

(2)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应当归实际居住使用被拆迁房屋的人,林某1等人不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不具有被安置的资格。

综上林某1等人要求分配的遗产地建筑物不属于继承的范围,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仅在拆迁补助中占不到1/4部分。即拆迁补偿款50663元的四分之一是遗产,房屋是林某2所有的,不是遗产,两套房屋是林某2投资产生的收益。

【法院采纳】

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张全明、常艳坤律师的以上代理意见,支持涉案房屋是刘某和林某以及案外人合建,是二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林某与刘某未约定共有份额,酌定等额共有。

林某1等人未对被继承人履行过子女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相反,林某3、刘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与林某2共同抚养被继承人,尽到抚养义务,依法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林某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林某名下位于安置房302室的房屋权益由刘某享有;

二、被继承人林某名下位于安置房304室的房屋权益由林某2享有;

三、被告林某2向原告林某3支付遗产折价补偿款142148.6元

四、被告林某2向原告杨某支付遗产折价补偿款12126.5元

五、原告刘某向原告林某1支付遗产折价补偿款252708.6元

六、原告刘某向原告林某1支付遗产折价补偿款114227.8元

【律师点评】

像本案原告主张法定继承,获得遗产份额却不多的案例其实不少。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对于遗产继承纠纷一般会兼顾继承资格和遗产份额分配两方面去考虑。遗产继承固然是依照法律规定,但是从实际出发,若是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对被继承人有赡养行为的当事人也可获得遗产,这是以人性角度为基本出发点。但不得不说,我国的司法判决从某种意义上有些僵化守旧,对于那些遗弃老人从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的子女法律规定可以剥夺继承权,但实际判决中却几乎难以见到,从本案可以清楚的看到,本案的判决也是在用尽所有可能来维护善意赡养人的利益,实际上也较好的维护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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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艳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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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艳坤
  • 执业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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